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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13 发布者:管理员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6〕159号),北京某认证公司因存在减少、遗漏认证程序、超范围开展认证活动,以及未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调查等多项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2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6万元,罚没款合计超28万元,涉及77张认证证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原**认证(江苏)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存在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以及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和未对其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未及时暂停其使用或撤销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一)审核员未按照审核计划实施审核。在对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认证审核过程中,当事人审核员提前离开审核现场,让企业人员代其在“认证人员现场审核网络签到监管系统(认证到)”进行签退打卡。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供述在对获证组织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监督审核过程中,审核员未按审核计划时间实施审核存在迟到早退、审核时长不足八小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共涉及4家获证组织(企业)4张认证证书,违法所得3400元。 (二)在认证活动中未指出组织不适用该认证依据。 1.当事人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2018)对西安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组织开展认证活动,并于2024年4月28日至2025年3月30日期间,分别颁发《绿色工厂评价证书》。当事人在申请评审、审核实施、认证决定等过程均未指出上述8家企业组织不适用“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实际生产过程的工厂”这一认证依据。 2.当事人依据《绿色企业评价标准》(T/CGDF 00028-2022)对江苏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组织开展认证活动。并在2024年3月29日至2025年6月20日期间,分别颁发《绿色企业认证证书》。当事人在申请评审、审核实施、认证决定等过程均未指出上述16家获证组织不适用“本文件适用于具有实际生产过程的企业开展绿色评价”这一认证依据。 3.当事人依据《绿色包装评价方法与准则》(GB/T 37422-2019)对西安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开展认证活动。并于2024年4月28日至2025年3月12日期间,分别颁发《绿色包装评价认证证书》。当事人在申请评审、审核实施、认证决定等过程均未指出上述6家获证组织不适用““本标准适用于绿色包装的评价,也适用于各类绿色包装评价规范的编制”这一认证依据;审核组也未收集任何认证标准所要求的资源、能源、环境、产品等属性指标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共涉及30家获证组织(企业)30张认证证书,违法所得24000元。 二、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当事人颁发给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认证证书》、某(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认证证书》、无锡某生鲜有限公司的《企业服务质量评价认证证书》、江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服务质量评价认证证书》应为服务认证。当事人于2023年1月29日获得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资格,获批认证类别及认证领域为: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当事人未取得服务认证的认证类别。 当事人颁发给上述4家获证组织(企业)4张认证证书的认证活动均超出其被批准的认证领域范围。违法所得3200元。 三、未对其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未及时暂停其使用或撤销认证证书 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间,当事人先后向杭州某设施管养有限公司等18家获证组织(企业)颁发的29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至2025年9月12日总局检查时,当事人既未对组织实施监督审核、也未对证书进行处置(暂停)。因组织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从2024年12月19日起当事人先后对上海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获证组织(企业)的8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进行暂停,至2025年9月12日总局检查时,当事人未对上述暂停期满证书进行处置。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供述其自查发现的2张认证证书暂停期满未进行处置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实施了撤销处置。 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共涉及77张认证证书。其中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获取违法所得共27400元,超出范围批准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获取违法所得3200。两项合计,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合计306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七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5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600元。 罚款金额(万元):25.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06 处罚决定日期:2026-05-06
信息来源:质量与认证